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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图2015省考深圳市公务员考试用书专用教材行政执法素质测试(附680元深圳市考冲刺课程+520元密训班+99元网校代金券)书籍详细信息

  • ISBN:9787516110935
  • 作者:暂无作者
  • 出版社:暂无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2-07
  • 页数:241
  • 价格:25.20
  • 纸张:胶版纸
  • 装帧:平装
  • 开本:16开
  • 语言:未知
  • 丛书:暂无丛书
  • TAG: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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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时间:2025-01-19 00:16:57

内容简介:

  本教材涵盖了《行政执法素质测试》的全部考试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的相关知识,并在每章附有相关的重点法条。另外,本教材还在知识精讲中附有典型例题,帮助考生了解历年考试的重点,科学把握复习方向,而且在每章后设置了过关自测,筛选大量经典习题,并给出了*解题思路和解题方法,针对考生在备考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多角度、多形式地对考试重点、难点进行训练,力图使考生在备考路上畅通无阻,胜人一筹。


书籍目录:

绪论

章行政法概述

命题热点预测

知识精讲

节 行政法的概念

第二节 行政法的渊源

第三节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第四节 行政法律关系

第五节 行政主体的范围

第六节 被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

第七节 行政行为

第八节 公务员

重 点 法 条

本章过关自测

第二章行政处罚法

命题热点预测

知识精讲及典型例题分析

节 总则

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与设定

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四节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五节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六节 治安管理处罚

重 点 法 条

本章过关自测

第三章行政复议法

命题热点预测

知识精讲及典型例题分析

节 总则

第二节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第三节 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与第三人

第四节 行政复议机关

第五节 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第六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决定和执行

第七节 法律责任

重 点 法 条

本章过关自测

第四章行政诉讼法

命题热点预测

知识精讲及典型例题分析

节 总则

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

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

第五节 行政诉讼证据

第六节 行政诉讼程序

第七节 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

第八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

第九节 侵权赔偿责任

重 点 法 条

本章过关自测

第五章国家赔偿法

命题热点预测

知识精讲及典型例题分析

节 总则

第二节 行政赔偿

第三节 刑事赔偿

第四节 国家赔偿的方式和计算标准

第五节 有关国家赔偿的其他问题

重 点 法 条

本章过关自测

第六章行政许可法

命题热点预测

知识精讲及典型例题分析

节 总则

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

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

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第五节 行政许可的费用

第六节 监督检查

第七节 法律责任

重 点 法 条

本章过关自测

第七章行政强制法

命题热点预测

知识精讲及典型例题分析

节 概述

第二节 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节 行政强制执行

重 点 法 条

本章过关自测


作者介绍:

  公司创办于2001年9月16日,是集面授培训、图书发行、网络教学于一体,拥有专兼职教师及专业研究员三千多人的综合性教育集团,是国内公认的公职培训行业标准制定者和教育培训标杆企业,是国务院机关事务局后勤干部培训中心、中国社会科学院、教育科学出版社等部门的合作单位。华图教育拥有遍布全国的35所分校、32个分部、200家学习中心,主要产品项目包括中央和地方公务员招录考试辅导,事业单位、军转干、三支一扶、村官、选调生、招警、招教考试辅导,以及口才与沟通、小语种、会计等培训项目。


出版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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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籍摘录:

  行政执法素质测试绪论

  绪论

  一深圳市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政执法类考试动态

  2010年年初,深圳市全面推行行政机关公务员分类管理改革,在全国率先推行公务员分类管理制度,将深圳市公务员细分为综合管理类、行政执法类、专业技术类三个类别。其中,行政执法类公务员是指在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所属执法单位中主要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执法职责的职位上工作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行政执法类公务员职务统称为执法员,设七个职级。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包括委任制公务员和聘任制公务员。聘任制公务员,是指行政机关在核定的行政编制限额内以合同形式聘任、依法履行公职、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考试笔试科目按不同职位分别设置,每个职位均笔试两个科目:

  1.党群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行政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深圳市人民政府金融发展服务办公室综合管理类(国际金融)职位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国际金融知识》。

  2.行政执法类职位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行政执法素质测试》;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行政执法类(社会保险)职位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社会保险执法素质测试》;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行政执法类(税务经济)职位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地税执法素质测试》;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类(食品安全)职位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食品安全执法素质测试》,行政执法类(特种设备)职位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特种设备执法素质测试》。

  3.公安机关警察职位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公安素质测试》;监狱戒毒管理机关警察职位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司法素质测试》;法检机关司法警察职位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

  4.深圳市气象局专业技术类(气象预报)职位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气象专业素质测试》。

  二深圳市《行政执法素质测试》考查要点

  在复习过程中,很多考生反映《行政执法素质测试》复习难度较大,其主要原因是:行政法并没有一部系统的法典,内容比较分散;另外,考生在平时对行政法接触得也比较少,对于一些法律规定难以理解。虽然行政法作为一个部门法没有统一的法典,但相关法律还是比较完善的,重点的行政法内容也比较容易归纳。

  《行政执法素质测试》考试大纲中列举的考试内容包括《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考生在复习时,要以这六部分法律内容作为复习的核心。其中,《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是考试的重点所在。在复习中,除了行政法律外,还要注意了解掌握相关的司法解释。另外,除了行政法律条文外,行政法原理部分的知识也是相当重要的,它是辅助我们理解掌握行政法其他部分必不可少的基础内容。不理解行政法基本原理,单凭死记硬背一些行政法具体规定是很难在考试中取得高分的。

  三深圳市《行政执法素质测试》备考建议及应试策略

  《行政执法素质测试》考查内容较多,复习难度较大,对于法学基础理论比较薄弱的非法学专业的考生来说,难度就更大了。在有限的时间内实现全面、细致地备考,考生应做到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加强对基础知识的复习。《行政执法素质测试》的专业性较强,这就要求考生在较短时间内学习大量的行政法知识。因此,考生必须备有权威性的辅导用书,将行政法理论部分着重记忆一下,在对基础理论掌握到一定程度以后,辅之以适当的试题练习,以发现自己的不足,及时查漏补缺。

  第二,提高选择题的准确率。《行政执法素质测试》这一科目的考试题型主要是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单项选择题和多项选择题所占的分值较大,得分也很困难,尤其是多项选择题,多选、错选都不得分。因此,考生在熟练掌握了行政法的基本理论知识后,必须进行适当的模拟训练,提高选择题的准确率。另外,建议法学基础理论比较薄弱的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在做题时不要过多纠结于题目本身,而要通过做题掌握相关考点,从题目中发现考试重点、难点。

  第三,记忆重点法条。《行政执法素质测试》的重点内容主要集中在行政处罚、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几大块上。而这几部分的内容主要是将法条和实务结合起来考查,并需要运用法条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来解题。因此,掌握并背诵这几部法律中的重点法条是备考的关键。

  第四,合理分配时间。为了节省时间,考生可以改变一下以前考试中先答题、后涂卡的习惯,边答题边涂卡,这样不至于在后收卷时手忙脚乱。我们在考前练习时就要算好每一组题可以用的长时间,考试时严格按时间做,一旦发现要超时,就要加快速度,甚至果断放弃。

  第五,要做到沉着细心。笔试考的是知识能力,所以考生在考试过程中一定要沉着细心,大部分试题并不是很难,只是“转弯儿”较多,只要细心还是很容易选出答案的。章行政法概述

  章行政法概述

  命题热点预测

  行政法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之一,在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本章主要起“引路”的作用,旨在让考生形成对行政法的宏观认识。考生应该了解行政法的渊源、基本原则,与公务员相关的各项制度以及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各要素等基本知识。

  知识精讲

  节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和行政法

  行政法上的行政指公共行政,即行政机关或授权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

  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

  (一)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即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等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行政相对人之间发生的各种关系。这是基本的行政关系。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关系中的主要部分。行政主体的大量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大部分都是以行政相对人为对象实施的,从而与行政相对人之间产生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即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法制监督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法律授权,依法定方式和程序对行政职权行使者及其所实施的行政行为进行法制监督的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

  (三)行政救济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即行政相对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做出的行政行为的侵犯,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事项予以审查,做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的决定而发生的各种关系。所谓行政救济主体,是指法律授权其受理行政相对人申诉、控告、检举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国家机关。主要包括受理申诉、控告、检举的信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以及受理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

  (四)内部行政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即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平行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之间的关系,行政机关与其委托行使某种行政职权的组织的关系等。

  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

  一行政法渊源的概念

  行政法的渊源又称行政法的形式或法源。构成行政法内容的行政法律规范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些表现行政法律规范的形式就是行政法的渊源。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行政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在我国,行政法的渊源是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有关行政管理的各种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一)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及基本制度,具有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各项立法的依据。宪法中确认了一系列行政法律规范和原则,如关于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职权及其活动的基本原则的规范,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及其保障机制的规范等。

  (二)法律

  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法律是对宪法中所规定的关于行政权力的取得、行使和接受监督的原则性规范的具体化。法律作为行政法的渊源,其效力仅次于宪法,具有较高的效力等级,是其他行政法渊源的依据。

  (三)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是指国务院为了实现对国家的政治、经济、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项事务的管理,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行政法规是对法律进行具体化的主要形式,其效力仅次于法律,高于其他行政法渊源。

  (四)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所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地方性法规是地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的主要依据。

  (五)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指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六)规章

  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两种。

  (七)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有权机关对上述行政法渊源所作的说明,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律所作的解释。

  (八)国际条约

  我国批准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因其内容涉及我国的行政管理而成为行政法的渊源。

  第三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行政原则

  合法行政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它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合法行政原则是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在国家行政制度上的体现和延伸。

  二合理行政原则

  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合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行政合理性表现为以下三个原则:,公平公正原则。要平等地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第二,考虑相关因素原则。作出行政决定和进行行政裁量,只能考虑符合立法授权目的的各种因素,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第三,比例原则。行政机关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目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是当代行政法的主要原则之一。它包括了以下几个原则:,行政公开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公开,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第二,公众参与原则。行政机关作出重要规定或者决定,应当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特别是作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利的决定时,要听取他们的陈述和申辩。第三,回避原则。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存在利害关系时,应当回避。

  四高效便民原则

  高效便民原则分为两个方面。,行政效率原则。首先是积极履行法定职责,禁止不作为或者不完全作为;其次是遵守法定时限,禁止超越法定时限或者不合理延迟。第二,便利当事人原则。在行政活动中增加当事人程序负担,是法律禁止的行政侵权行为。

  五诚实守信原则

  诚实守信原则分为两个方面。,行政信息真实原则。行政机关公布的信息应当全面、准确、真实。无论是向普通公众公布的信息,还是向特定相对人提供的信息,行政机关都应当对其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第二,保护公民信赖利益原则。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行政机关不得撤销、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决定;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撤回或者变更行政决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因此而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六权责统一原则

  权责统一原则分为两个方面。,行政效能原则。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保证政令有效。第二,行政责任原则。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是行政权力和法律责任的统一,即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

  第四节行政法律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律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和不可转化性。(2)意志的单方性。(3)内容具有法定性、不对等性、统一性和不可自由处分性。(4)争议解决的特殊性。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一)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是指依法能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国家对外行使行政职权并独立参加行政诉讼的组织,即行政管理过程中的管理者,具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主体具有以下特征:(1) 行政主体是组织,而不是个人。(2) 行政主体是依法拥有行政职权的组织,是行政权的归属者。(3) 行政主体有权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代表国家并独立行使职权。(4) 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诉讼。

  (二)行政相对方

  行政相对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政相对方包括:(1)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在内的国家机关。(2)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3)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1)行政相对方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方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方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第五节行政主体的范围

  在中国,行政主体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根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下列组织都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一国务院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在中国,国务院掌理全国行政事务,所以它实际上是权力的行政主体。

  二国务院的行政机构

  根据《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6条的规定,国务院行政机构根据职能分为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和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国务院组成部门包括各部、各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其依法分别履行国务院基本的行政管理职能,故又叫国务院的职能部门。各部、委的性质是国家权力机关执行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直属机构是指国务院设立的主办各项专门业务的行政管理部门,它主管国务院的某项专门事项,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因其级别低于国务院各部委,又直属于国务院领导,故称国务院直属机构。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同时又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管理本辖区内的各项行政事务。中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其性质、地位和作用可以划分为: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地方人民政府三类。

  1. 一般地方人民政府。一般地方人民政府是指各省、直辖市、市、县、乡、镇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中国根据地域和层级关系共划分为四级人民政府:级是省人民政府,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和中央直辖市人民政府;第二级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包括省辖市人民政府、各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第三级是县级人民政府,包括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省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第四级是乡级人民政府,包括县、市下属的乡、镇人民政府。

  2.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宪法、地方组织法及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政府是中国境内各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盟)、自治县(旗)、自治乡的人民政府,是民族区域自治机关的组成部分,是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

  3. 特别行政区人民政府。中国政府已分别于1997年7月1日、1999年12月20日分别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直辖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并享有高度自治权,除外交和国防事务属于中央政府管辖外,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及终审权。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派出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必要时,经有关的上级政府批准设立的行政机关。派出机关在中国实际行政生活中发挥着一级政府的作用,它们自然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情况下,设立若干工作部门。这些工作部门在省级通常称厅、局、委员会,在市、县通常称局。上述工作部门在性质上属于各级政府组成部分,但法律、法规却明确授权它们就专门事项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管理的权力,所以,它们具有当然的行政主体资格。

  六地方政府职能部门的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是指享有独立对外进行行政管理职权的各级地方政府职能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行政区域设置的管理某项行政事务的机构。《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第2、3款规定:“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的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可见,派出机构具有行政主体地位。

  七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按照组织的性质,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大致有以下几种:

  1.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企业。这类组织有的原为企业,后得到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而成为具有行政主体地位的经济实体。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在现金管理方面享有行政主体的资格。

  2.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事业单位。例如《学位条例》第8条第1款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这就赋予了高校学位授予权。

  3.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是指社会成员本着自愿原则,依团体章程而依法组成的集合体。如工会、共青团、妇联、残疾人基金会、红十字会、法学会、佛教协会等。社会团体有时也受到来自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进行行政活动。

  第六节被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

  一被授权组织

  (一)概念

  被授权的组织主要是指在行政管理活动中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行使某些行政职权并承担相应义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群众性自治组织。

  (二)特征

  1.由法律、法规授权;

  2.授予的职权和职责同时转移;

  3.被授权组织在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自主活动。

  (三)被授权组织的种类

  被授权组织包括以下几种:

  1.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

  2.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企业单位;

  3.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

  (四)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

  被授权组织享有法律、法规所明确授予的行政职权,并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独立承担行政责任。因此,被授权组织在行政法上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二受委托组织

  (一)概念

  受委托的组织是指受国家行政机关的委托代为行使该行政机关某项行政职能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

  (二)特征

  1.委托人必须为国家行政机关;

  2.委托事项要在行政机关职权范围内;

  3.受委托对象可以是行政机关,也可为企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

  (三)委托条件

  1.委托的事项是有关群众性、社会性的行政管理事务;

  2.行政机关行使该职权确有困难,难以负担;

  3.委托的职权与职责影响较小或影响程度较轻;

  4.受委托组织应具备一定的条件。

  (四)受委托组织的法律地位

  受委托的组织必须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后果(包括赔偿和应诉)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因此,受委托的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三被授权组织与受委托组织的区别

  1.性质不同。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主体,只能以委托的行政机关的名义进行活动;被授权组织属于行政主体,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活动。

  2.产生的依据不同。受委托组织的权限范围只能依行政机关的行政委托行为产生;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主体资格则由法律、法规的授权产生。

  3.行为的后果不同。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被授权组织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节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的含义

  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与法定被授权组织依法实施行政管理的法律行为。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三层含义:(1)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主体的行为。(2)行政行为是基于行政权而实施行政管理职能的行为,即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3)行政行为是行政法律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行为作如下分类: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可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对称,它具有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持续性、准立法性、不可诉性等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在行政管理过程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采取具体措施的行为,其行为的内容和结果将直接影响某一个人或组织的权益。

  (二)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内部行政组织管理过程中所作出的只对行政组织内部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分等。

  外部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对社会实施行政管理的过程中,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如行政许可行为等。

  (三)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受法律规范拘束的程度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对行政行为的范围、条件、标准、方式、程序等作了较详细、具体、明确规定的行政行为。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范仅对行为目的、行为范围等作出原则性规定,而将行为的具体条件、标准、幅度、方式等留给行政主体自行选择、决定的行政行为。

  (四)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以行政主体是否可以主动作出行政行为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法律设定或授予的职权,无须相对方的申请而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必须根据相对方的申请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未经相对方的请求,行政主体不能主动作出行政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等行政行为。

  (五)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成立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与双方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指依行政机关单方意思表示,无须征得相对方同意即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双方行政行为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务目的,与相对方协商一致而成立的行政行为。

  (六)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必须具备某种法定形式或遵守法定程序才能成立生效的行政行为。如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征收管理规定的相对方处以罚款,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才有效。

  非要式行政行为,是指不需要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无论采取何种形式都可以成立的行政行为,如公安机关对醉酒的人采取强制约束的行为。

  (七)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以行政行为是否以作为方式表现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作为行政行为与不作为行政行为。

  作为行政行为,是以积极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奖励、行政强制行为等。

  不作为行政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来的行政行为。

  (八)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以行政权作用的表现方式和实施行政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与行政司法行为。

  行政立法行为,是指有权行政机关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政行为。

  行政执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实施的直接影响相对方权利义务的行为,或者对个人、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使与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行政司法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作为争执双方以外的第三者,按照准司法程序审理特定行政争议或民事争议案件,并作出裁决的行为。

  (九)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和委托的行为

  以行政职权的来源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自为的行为、授权的行为与委托的行为。

  自为的行为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

  授权的行为指由法律等规范性文件授权给非行政机关性质的组织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委托的行为是指由行政机关委托的非行政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第八节公务员

  一公务员的概念

  根据2006年1月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的规定,我国国家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在基本权利方面,公务员享有以下权利:(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基本义务方面,公务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公务员的录用与考核

  (一)录用

  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公务员录用后的试用期为1年。

  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人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二)考核

  1.考核内容。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公务员的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对领导成员的定期考核,由主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考核结果。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四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一)职位分类制度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公务员法》明确列举的职位类别包括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个类别。国务院根据《公务员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二)职务序列与级别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不管何种职位类别的公务员,其职务都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其中,领导职务层次分为:正职、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十个级别。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由国家另行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五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升降

  (一)职务任免

  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委任制公务员遇有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职务发生变化、不再担任公务员职务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职务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任免其职务。

  公务员任职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二)职务升降

  公务员晋升职务,应当逐级晋升。特别优秀的或者工作有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规定破格或者越一级晋升职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程序: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六公务员的奖励

  (一)奖励的原则和对象

  1.奖励的原则。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2.奖励的对象。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给予奖励。公务员集体的奖励适用于按照编制序列设置的机构或者为完成专项任务组成的工作集体。

  (二)奖励的方式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三)奖励的撤销

  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奖励: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申报奖励时隐瞒严重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规定程序的;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奖励的其他情形的。

  七公务员的惩戒

  (一)对公务员的处分

  公务员的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公务员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月;记过,12个月;记大过,18个月;降级、撤职,24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二)公务员执行上级错误决定和命令的责任

  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公务员的交流与回避

  (一)交流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二)回避

  回避是指为了防止公务员因个人利益和亲属关系等因素对公务活动产生不良影响,而在公务员所在职务、所执行公务和任职地区等方面作出一定的限制,使其避开有关亲属关系和公务的制度。《公务员法》规定的回避主要有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公务回避三种。

  九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与保险

  (一)公务员工资制度基本原则

  公务员实行国家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公务员工资制度贯彻按劳分配的原则,体现工作职责、工作能力、工作实绩、资历等因素,保持不同职务、级别之间的合理工资差距。

  (二)公务员工资的构成

  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

  (三)公务员的福利与保险

  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福利待遇。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公务员的福利待遇。公务员实行国家规定的工时制度,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假。公务员在法定工作日之外加班的,应当给予相应的补休。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十公务员的辞职、辞退、退休

  (一)辞职

  1.辞职申请与审批的程序:

  (1)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

  (2)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90日内予以审批。

  2.辞职限制。为保证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进行和维护公共利益,对公务员的辞职进行了一定的限制,明确规定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1)未满国家规定的服务年限的;(2)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3)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4)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二)辞退

  1.对公务员予以辞退的情形。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名额需要调整,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5)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

  2.辞退后果。辞退会导致公务员身份的丧失,辞退必须依法进行。辞退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3.辞退的限制。为保护公务员权益,规定如下不得辞退的情形:(1)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2)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3)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三)退休

  1.强制退休。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应当退休。

  2.提前退休。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1)工作年限满30年的;(2)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3)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十一公务员的申诉与控告

  (一)申诉范围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1)处分;(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降职;(4)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5)免职;(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二)申诉程序

  公务员本人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有关的专门机关提出控告。

  十二公务员的职位聘任

  (一)实行聘任制的职位条件

  1.实体条件,即聘任制的职位是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并且未涉及国家秘密。

  2.程序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3.时间条件,机关聘任公务员,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书面的聘任合同,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6个月。

  (二)人事仲裁制度

  人事仲裁委员会仲裁的纠纷仅限于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重 点 法 条

  《公务员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公务员的管理,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权限、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七条公务员的任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工作实绩。

  第十一条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十八周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六)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正职、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二十一条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平等竞争、择优录取的办法。

  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规定录用公务员时,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对少数民族报考者予以适当照顾。

  第二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二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第三十四条公务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第三十六条定期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第三十七条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公务员职务实行选任制和委任制。

  领导成员职务按照国家规定实行任期制。

  第三十九条选任制公务员在选举结果生效时即任当选职务;任期届满不再连任,或者任期内辞职、被罢免、被撤职的,其所任职务即终止。

  第四十七条公务员在定期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第五十条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予以表彰,并给予一次性奖金或者其他待遇。

  第五十六条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第五十八条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第五十九条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第六十三条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

  公务员可以在公务员队伍内部交流,也可以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交流。

  交流的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第六十八条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因地域或者工作性质特殊,需要变通执行任职回避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九条公务员担任乡级机关、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的,应当实行地域回避,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十条公务员执行公务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本法第六十八条款所列亲属关系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第八十条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三条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八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条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一)处分;

  (二)辞退或者取消录用;

  (三)降职;

  (四)定期考核定为不称职;

  (五)免职;

  (六)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

  (七)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对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再申诉。

  行政机关公务员对处分不服向行政监察机关申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办理。

  第九十一条原处理机关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书后的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受理公务员申诉的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第九十五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

  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

  第九十八条聘任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职位及其职责要求,工资、福利、保险待遇,违约责任等条款。

  聘任合同期限为一年至五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一个月至六个月。

  聘任制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协议工资制,具体办法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

  本章过关自测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属于抽象行政行为的是()。

  A. 市公安局规定上下班高峰时间外地牌照车辆不得上高架

  B. 市公安局对上下班高峰时间上高架的外地牌照车辆处以200元罚款

  C.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本辖区内企业与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予以鉴证

  D.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某企业签订购买办公用品的合同

  2.对于行政行为的成立,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 行政机关要求对方当事人应当做什么或者不准做什么,可以口头的方式表示出来

  B. 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内容限于领受送达的内容

  C. 对方当事人领受送达的时间是其开始履行义务的早时间点

  D. 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送达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

  3.在我国,行政法的渊源不包括()。

  A. 宪法、法律B. 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C.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D. 判例

  4.关于合理行政原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遵循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

  B. 合理行政原则属实质行政法治范畴

  C. 合理行政原则是一项独立的原则,与合法行政原则无关

  D. 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准确是合理行政原则的要求之一

  5.下列哪一做法不属于公务员交流制度?()

  A. 沈某系某高校副校长,调入国务院某部任副司长

  B. 刘某系某高校行政人员,被聘为某区法院书记员

  C. 吴某系某国有企业经理,调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任处长

  D. 郑某系某部人事司副处长,到某市挂职担任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6.下列说法,符合《公务员法》的一项是()。

  A. 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半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B. 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能力

  C. 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D. 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选项中,有权制定行政规章的行政机关有()。

  A. 国务院各部委及直属机构

  B.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C.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D.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

  E.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2.以下属于行政立法的必需程序的是()。

  A. 规划和起草B. 征求意见

  C. 审查D. 通过

  E. 发布和备案

  三、判断题(正确的为A,错误的为B)

  1.具体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客观事实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不复存在时,需要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2.以行政行为的适用与效力作用的对象范围为标准,可将行政行为分为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

  3.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和曾被开除公职的不得被录用为公务员。()

  4.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公务员,应当予以开除。()

  5.信赖保护原则是合法行政的要求之一。()

  6.国家公务员触犯刑法,免予刑事处罚的,视情节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

  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 A

   【考点】 抽象行政行为

  【解析】 行政行为以其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分为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管理对象实施的制定法规、规章和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等行政规则的行为,其行为形式体现为行政法律文件,其中包括规范文件和非规范文件。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本题中,B、C项是具体行政行为,D项是民事行为。正确答案应选A。

  2.【答案】 A

   【考点】 行政行为的成立

  【解析】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需要一定的条件。在程序上,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送达。对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内容限于领受送达的内容,领受送达的时间是对方当事人开始履行义务的早时间点。未经送达领受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发生法律约束力。可知B、C、D项的说法都是正确的。本题正确答案为A。

  3.【答案】 D

   【考点】 行政法的渊源

  【解析】 我国是成文法国家,行政法的渊源主要是成文法,判例不是我国行政法的渊源。

  4.【答案】 B

   【考点】 合理行政原则

  【解析】 合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其他原则可以理解为这一原则的延伸。实行合法行政原则是行政活动区别于民事活动的主要标志。由此A项和C项的说法错误。合理行政原则的主要含义是行政决定应当具有合理性,属于实质行政法治的范畴,尤其适用于裁量性行政活动。由此B项说法正确。D项中的“行政机关发布的信息应准确”是诚实守信原则的体现。本题正确答案是B。

  5.【答案】 B

   【考点】 公务员交流制度

  【解析】 国家实行公务员交流制度,交流方式包括调任、转任和挂职锻炼。 本题A、C项属于交流制度中的调任,D项属于挂职锻炼,B项不属于交流制度,故B项符合题意。

  6.【答案】 D

   【考点】 公务员的录用

  【解析】 《公务员法》第32条规定:“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不合格的,取消录用。”故A项错误。该法第33条规定:“对公务员的考核,按照管理权限,全面考核公务员的德、能、勤、绩、廉,重点考核工作实绩。”故B项错误。该法第36条第2款规定:“定期考核的结果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故C项错误。该法第54条规定:“公务员执行公务时,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可以向上级提出改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公务员应当执行该决定或者命令,执行的后果由上级负责,公务员不承担责任;但是,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可知D项正确。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 ABDE

   【考点】 行政机关的职权

  【解析】 《立法法》第71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A项应选。该法第73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该法第63条第4款规定:“本法所称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BDE项应选。

  2.【答案】 ABCDE

   【考点】 行政立法的程序

  【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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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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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网友 融***华: ( 2025-01-04 10:47:23 )

    下载速度还可以

  • 网友 索***宸: ( 2025-01-07 03:27:55 )

    书的质量很好。资源多

  • 网友 宓***莉: ( 2025-01-14 01:07:02 )

    不仅速度快,而且内容无盗版痕迹。

  • 网友 蓬***之: ( 2025-01-08 21:14:05 )

    好棒good

  • 网友 田***珊: ( 2025-01-07 10:08:35 )

    可以就是有些书搜不到

  • 网友 寇***音: ( 2025-01-02 13:47:28 )

    好,真的挺使用的!

  • 网友 宫***玉: ( 2025-01-18 02:12:08 )

    我说完了。

  • 网友 权***颜: ( 2025-01-06 10:56:37 )

    下载地址、格式选择、下载方式都还挺多的

  • 网友 常***翠: ( 2024-12-24 13:23:48 )

    哈哈哈哈哈哈

  • 网友 屠***好: ( 2024-12-21 11:34:05 )

    还行吧。

  • 网友 隗***杉: ( 2024-12-27 14:54:17 )

    挺好的,还好看!支持!快下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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